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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合伙真借贷,李硕律师代理获胜诉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5-07 分类:经典案例(勿动谢谢)
冯某与某投资公司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借期内年收益率9%,在退伙协议中约定逾期年收益率10%,该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5日,冯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冯某认购某投资公司管理的基金30万元整,投资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0日止,收益率为9%。上述协议签订后,冯某按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了投资款30万元整。2017年1月7日,双方签订《退伙协议》,约定:投资款及收益共计327,000元,将于到期日15个工作日到账,如未及时到账,按照原收益再增加1%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利息。之后,某投资公司仅向冯某返还投资款10万元,冯某多次催要,某投资公司至今未足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律师辩护

李硕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查阅相关合同,了解案件情况,作出以下辩护:冯某与某投资公司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冯某收取固定收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认定有效。《合伙协议》到期后,双方签订《退伙协议》,某投资公司承诺返本付息327,000元,但实际归还10万元,尚有227,000元未予归还,构成违约。冯某与某投资公司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借期内年收益率9%,在《退伙协议》中约定逾期年收益率10%,该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冯某诉请某投资公司返还227,000元及自2016年10月12日起的利息损失,可予支持。

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某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某支付227,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2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硕案

主办律师简介:


李硕

李硕律师: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共产党党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

北京市金标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目前已代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服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百家,承办的部分案例曾被多家媒体追踪报道,录入司法部优秀案例库。金标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0号北控高科技孵化器6层,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187-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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