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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婚姻律师事务所:哪些情形应当通过诉讼离婚?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2-24 分类:离婚诉讼
被告所在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两个,首先,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法律定点服务单位。本所位于北京市昌平科技园区中心地带,地理环境十分优越,交通便利,律所办公面积300余平米,设施、设备齐全,可为当事人及工作人员提供一流的服务和工作环境。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我们矢志不渝的目标,金标全体律师期待为社会各界朋友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哪些情形应当通过诉讼离婚?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等离婚后果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三)离婚当事人未依法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包括事实婚姻的解除)。

二、离婚诉讼一般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两个,首先,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曾经居住满1年,但是起诉时已不再居住的地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形现由原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所谓“被告就原告”原则。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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