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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传唤,不去有什么责任吗?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3-19 分类:律师答疑
一般来说,如果被传讯人本身没有违法犯罪嫌疑,不会有什么事情的,但是,检察机关依法传唤是其法定职责,传唤时应及时到位,并配合调查是公民的义务。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涉及民事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诉与非诉类各个领域中常见法律风险的预防、纠纷处理和权益保护。对于已经委托本所代理的案件,代理律师会大程度的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大化,并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关怀和理解委托人,尽量帮助委托人化解矛盾。因此我们的专业性在于我们不仅仅只是追求委托人的利益大化,更大程度上我们追求的是每个案件的完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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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如果被传讯人本身没有违法犯罪嫌疑,不会有什么事情的,但是,检察机关依法传唤是其法定职责,传唤时应及时到位,并配合调查是公民的义务。

1、传唤的类型(分为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实务案件中,公安机关有时候会使用行政传唤通知书,有时候则是刑事传唤通知书,这是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有无进入刑事立案进行区分的,也就是涉及到侦查启动的标志问题,对公安而言只有刑事立案了,才能开具刑事传唤通知书,笔录文书的抬头为“讯问笔录”,未立案之前通常采用的是行政传唤通知书和“询问笔录”。我们认为,刑事侦查启动的标志并不是以立案为标准,不管是行政传唤还是刑事传唤,不管是“讯问笔录”还是“询问笔录”,都是整个案件侦查的一部分,必须进行实质认定。

2、传唤的方式(分为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在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中,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适用的情况是一样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传唤只有2种方式:

1)书面形式: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2)口头形式: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应当注意的是,口头形式的适用,只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时才能适用。

3、传唤要求到案的时间(分为即时到案和非即时到案)。

无论是书面传唤还是口头传唤,实务中在到案的时间要求上有二种情况。

1)民警找到行为人后当场传唤到办案地点。

2)民警找到行为人后,告知行为人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到具体的办案地点报到。

综上,对传唤性质的剖析,我们不难得出:

1、要求即时归案型的传唤具有强制属性(包括书面和口头),其他非即时到案型的传唤不具有强制性,其到案仍然具有主动性。所谓即时归案型,是侦查人员找到行为人后要求将行为人带回办案场所,不管是口头传唤还是书面传唤,也不管是行政传唤还是刑事传唤,根据公安机关行政、刑事办案规定,如果不到案可以采用行政拘传或者刑事拘传的措施,也就是当侦查机关找到行为人后要求即时归案的,行为人已经受到了实质的强制,到案不具有任何的主动性。

2、“电话通知”到案并不属于“传唤”到案的类型,到案具有主动性。根据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传唤只有书面和口头二种形式,而且都需要当面当场对行为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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