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月初至5月期间,重庆大学大一学生陈某,通过向网络发布销售大麻信息,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他人贩卖大麻。2015年5月15日,陈某被警方抓获,案发时从陈某宿舍房间内起获毒品522.78克,快递单共计54张。
2015年8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陈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运输,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纪实:
2015年9月23日,该案在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王海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针对公诉人的前述公诉意见,辩护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本案可以不认定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多次贩卖毒品,故检方指控“情节严重”不成立;
被告人陈某在校期间成绩优异,表现良好,本案系初犯;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根据到案过程,陈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某年龄较小,无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陈某是为了学习所需购买摄影器材才贩卖毒品,其主观恶性不深;涉案毒品数量有限,且大部分未售出,危害后果不严重;陈某的该起犯罪行为在警方控制下无法完成。
综合考虑本案起因;涉案毒品种类、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陈某认罪、悔罪表现;坦白情节,及陈某的年龄和身体情况,辩护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让陈某能够早日回归社会,接受父母和学校的监督、教育、培养,将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基本原则。
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仍以邮寄的方式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多次贩卖毒品,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及陈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对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于2015年11月13日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毒品犯罪是我国一直严厉打击的犯罪种类之一,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虽然贩卖少量毒品,但向多人贩毒或多次(三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本案陈某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但希望其引以为戒,在监所能够努力学习,争取明年高考榜上有名,不再辜负其父母的期望!同时律师建议:毒品害人,贩毒伤己,为人为己,请大家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