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陈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陈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会见陈某本人,现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
首先、陈某申领的是借记卡。虽然借记卡与贷记卡、准贷记卡等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但因借记卡本身不具备透支功能,相较于申领其他卡种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其次、陈某申领借记卡的动机、目的和用途是想通过该借记卡获取其参加临床实验的补偿金,并没有将该借记卡账号用于其他危害金融秩序的目的,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
再次、陈某申领借记卡虽已成功,但尚未投入使用便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因办卡过程中行迹可疑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询问下主动交代了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办卡的事实,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做了有罪的供述,因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坦白情节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陈某无前科,本案系初犯。
四、犯罪嫌疑人陈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确。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陈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借记卡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的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故恳请贵院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张凯娟律师1364123376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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