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五人手持砍刀犯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
时间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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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经典案例
2017年6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阮某、牛某、高某、刘某、王某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山里驿站饭店,持钢砍刀等物随意殴打他人,并打砸饭店门窗、破璃等,造成店内人员李超(男,38岁)、张伟(男,30岁)轻微伤、赵立利(男,29岁)轻伤二级,饭店内玻璃、门窗等物毁损或灭失。
案由: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牛某
时间:2018年1月11号
委托律所: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高某辩护律师齐曼、王某辩护律师张凯娟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阮某、牛某、高某、刘某、王某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山里驿站饭店,持钢砍刀等物随意殴打他人,并打砸饭店门窗、破璃等,造成店内人员李超(男,38岁)、张伟(男,30岁)轻微伤、赵立利(男,29岁)轻伤二级,饭店内玻璃、门窗等物毁损或灭失。
金标律所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阮某、牛某高某、刘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高某辩护人齐曼律师的辩护意见为高某自愿认罪、认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没有道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王某辩护人张凯娟律师的意见为王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某、牛某、高某、刘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定性均未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某、牛某、高某、刘某、王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律师办案心得:承办案件认真研究案情,翻阅大量卷宗材料,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撰写庭审材料,最终取得另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结案日期:2018年4月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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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牛某
时间:2018年1月11号
委托律所: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高某辩护律师齐曼、王某辩护律师张凯娟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阮某、牛某、高某、刘某、王某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山里驿站饭店,持钢砍刀等物随意殴打他人,并打砸饭店门窗、破璃等,造成店内人员李超(男,38岁)、张伟(男,30岁)轻微伤、赵立利(男,29岁)轻伤二级,饭店内玻璃、门窗等物毁损或灭失。
金标律所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阮某、牛某高某、刘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高某辩护人齐曼律师的辩护意见为高某自愿认罪、认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没有道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王某辩护人张凯娟律师的意见为王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某、牛某、高某、刘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定性均未提出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某、牛某、高某、刘某、王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律师办案心得:承办案件认真研究案情,翻阅大量卷宗材料,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撰写庭审材料,最终取得另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结案日期:2018年4月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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